(2015)太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归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长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归秋法。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浏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归秋法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383号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归秋法银行存款434114元(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账号:62×××73)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