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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白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邓某,女。委托代理人邓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白某,男。被告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退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