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白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邓某,女。委托代理人邓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白某,男。被告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退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