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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旺福山路00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法定代表人:陈宇琦,董事长。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佩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PF-9011树脂与PF-901A树脂各15吨,金额共计405000元,2014年5月14日,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并开具发票。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欠款之日至付款之日止,按每日货款万分之三支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PF-9011树脂与PF-901A树脂各15吨,货物金额共计405000元,合同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约定如期支付货款,按逾期未付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三/日向原告偿付逾期未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被告,并于2014年5月14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经双方对账,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诉来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往来单位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应依约按时支付原告货款。原告所诉欠款由双方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往来单位对账单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未付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该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树脂货款10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逾期付款金额105000元、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新秀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