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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殷广屹与王志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广屹,王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殷广屹,居民。被告王志中,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广屹与被执行人王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志中银行存款23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