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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马士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石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