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鞠为民、孙晓艳、鞠志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为民,孙晓艳,鞠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邓肯,董事长。委托代人冷雪飞,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鞠为民,男,48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晓艳,女,51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鞠志民,男,42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鞠为民、孙晓艳、鞠志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申请执行人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