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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中连与被执行人杨玉珍、陈培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中连,陈培军,杨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卞中连,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培军,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珍,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卞中连与陈培军、杨玉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现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长  卞卫明审判员  倪 智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