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庞星原诉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星原,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圆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星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庞星原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星原、被上诉人上海圆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裕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茂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祥和公寓业主大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庞星原系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公寓小区的业主。2013年6月25日该小区向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备案成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012年11月24日,该小区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第四条载明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占地面积74,008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87,907平方米,其中住宅83,671平方米,693套,非住宅4,236平方米。第五条载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第(三)项内容为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第六条载明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九条载明表决票的送达: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条载明业主大会表决形式: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四)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四)传真。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第十一条载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第十四条载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票日期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其他相关内容也作出了规定。2013年6月28日,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把全小区69个楼道内粉刷一遍等三个事项向该小区居民发放征询单,第一轮共发放69张,每张征询单10票,回收63张,即630票,其中同意336票,反对11票,空白283票,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所以同意的总票数为619票,占比89%。该业委会于2013年7月2日对第一轮征询结果进行了公示。后该业委会对第一轮未回收的6张(60票)及空白的283票又于2013年7月5日进行了第二轮征询单发放,总计同意386票,反对21票,空白283票,同意的总票数为669票,占比96%。2013年7月11日业委会对上述第二轮征询结果进行了公示。2013年10月8日,业委会通过决议,内容如下:为提高小区品质及美化小区楼道环境,将楼道内的黑广告、搬家产生的碰撞和梅雨季节导致的涂料脱落全部解决,经业委会商讨通过决定进行楼道粉刷及扶手翻新。2013年10月10日,祥和公寓业主大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施工单位圆裕公司及祥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上海某某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楼道粉刷及扶手翻新;工程地点:祥和公寓;工程内容:楼道粉刷及扶手翻新;业主大会决议: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实施该项工程;承包方式:全承包;合同工期:2013年10月15日由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书面通知承包人,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要求;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采用以下定额计价方式确定:合同总价款(暂)定为585,200.00元(人民币,下同),合同开工前1天内,发包人预付30%(175,560.00元)(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抵扣,工程进度款按照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65%即380,380.00元,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预留资金不计利息。合同对其他相关内容也作出了约定。次日,祥和公寓业主大会与案外人上海市某某工程招标咨询公司签订楼道粉刷及扶手翻新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业务联系书,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委托该咨询公司对该工程的预算(结算)进行审核,同时对相关内容作了约定。2013年11月15日,祥和公寓业委会对楼道粉刷业主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汇总,非常满意为197票,满意为246票,一般为46票,不满意为12票,空白为196票,空白票为群租房及多次上门没有人的票,根据相关规定将其视为满意票,故满意票总数为639票,占比91.9%,超过80%以上。2013年11月22日和2013年11月25日,圆裕公司分别收到祥和公寓小区维修资金175,560.00元和263,340.00元,合计438,900.00元。2014年7月24日,某某管理中心向祥和业主委员会出具整改通知书一份,内容涉及业委会在维修资金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工程项目,征询流程不规范,部分征询意见没有业主签名,只是打钩标识,属于不合格范畴,并要求该业委会进行整改。2014年12月,庞星原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一、撤销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圆裕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工程合同(涂料翻新工程)》;二、圆裕公司返还专项维修资金43.89万元给祥和公寓业主大会;三、撤销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圆裕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楼道粉刷及扶手翻新)》,其中包含撤销业主大会有关签订合同的决议。审理中,庞星原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业委会决议。原审认为,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的实施属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故本案涉及的动用维修资金进行小区内楼道粉刷属业主大会的表决事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庞星原行使撤销权是否已经超过时效?二、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关于使用维修资金进行楼道粉刷的决议是否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对于争议焦点一,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2013年10月8日,祥和公寓业主大会通过对小区楼道粉刷及扶手翻新的决议。2013年10月10日,祥和公寓业主大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施工单位圆裕公司及祥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上海某某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至2013年11月15日止,可以理解为庞星原此时已知晓该业委会决议。庞星原于2014年11月6日向法院提交诉状,后法院委托人民调解未成,故庞星原的撤销权之诉没有超过一年时效。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由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祥和公寓业主大会采用发放并回收征询单的形式可以作为表决方式,虽然征询流程经某某管理中心认定存在瑕疵,但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在事后对楼道粉刷展开了业主满意度调查,上述两项内容均征询了业主的意见,并以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且依业主大会决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经上海市某某工程招标咨询公司备案。项目实施完毕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监管单位建设银行已委托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审价,现审价尚在进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庞星原没有证据表明祥和公寓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了庞星原的权益,故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内容虽然存在瑕疵,但庞星原的权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庞星原要求撤销业委会决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庞星原主张的要求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及撤销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圆裕公司间签订的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才有权撤销合同,庞星原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要求返还及撤销的主体资格,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八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庞星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654元,由庞星原负担。判决后,庞星原不服,上诉称,一、原审程序有误,应诉也是业主大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表决的事项,原审法院没有要求业主大会提供相应的决议依据,出庭委托都是无效的。撤销权的节点应当是从原审证据交换时起算,原审对此认定有误,而且遗漏了关于撤销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业主大会决议内容的请求处理。二、征询单是不能替代表决票的,而且上诉人从来就没有收到过这些征询单,这些单据及满意度调查表都是被上诉人伪造的,原审对此认定错误。工程实际上也没有做过。管理部门已经明确出具意见,认定征询流程不合格,原审仅认定瑕疵有误。原审对诉讼费分配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圆裕公司辩称,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修基金的支付都是通过审计和主管部门批准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祥和公寓业主大会未作答辩。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两份新证据:1、祥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情况的公告,用以证明业委会成员已经全部辞职,所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没有收到上诉状副本,不能参与庭审。2、建设银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存单,用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金额为1,480.15元。圆裕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两份材料的真实性都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法院按照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在原审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向祥和公寓业主大会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经签收。本院在二审中按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在原审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向祥和公寓业主大会送达了开庭传票,并经签收。又查明,2015年3月26日,某某镇居委会发布公告,祥和小区业主委员会7名委员全体退出,其委员资格终止。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年度结存单显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某某路***弄***号某某室的维修资金年度支出为1,480.15元。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系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动用维修资金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在工程签约过程中,系争小区业主大会并未召开会议,但采取了发放书面征询单的方式进行表决,该形式虽经管理部门认定为不规范、不合格,但系争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进行了业主满意度调查,两项内容均采取了征询方式,并通过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比例。其次,系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结算金额目前正在进行审价。上诉人称其维修基金也受到了实际损失1,480.15元,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账户支出了1,480.15元,并不能证明该工程的已支付金额不合理,也不能证明业主大会决议实际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称的程序问题,系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现均已辞职,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均经过合法备案,委员更换系其内部事宜。原审法院按照祥和公寓业主大会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寄送了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地址寄送了开庭传票,均经过签收。因此,原审法院的上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开庭传票均已有效送达,二审开庭程序合法。上诉人关于程序的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庞星原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4元,由上诉人庞星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峰审 判 员  叶兰代理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