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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回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上诉人马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愿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万德审判员  米 峰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儒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