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诉保字第0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玲娜诉汪冬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玲娜,汪冬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诉保字第00633-3号原告:周玲娜。被告:汪冬保。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泾诉保字第00633-2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2015年7月13日,周玲娜与汪冬保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周玲娜要求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冬保所有的皖P583**号“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刘莉荣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