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荣军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军,王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70-7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军。被执行人王金兵。本院在执行黄荣军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兵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2011)枣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金兵中信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