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冬英与被执行人许辰星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英,许辰星,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陈冬英,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许辰星,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生,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四内桥湾**号***室。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陈冬英与许辰星、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15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许辰星、陈鑫应给付陈冬英21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6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冬英与被执行人许辰星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执行标的额15万元(申请执行前许辰星已给付1万元),现许辰星先给付1万元,余额14万元自六月起每月给付2000元至给付完毕止。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