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彦虎与冶福梅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虎,冶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29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虎,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冶福梅,女,回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王彦虎与被执行人冶福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大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份的抚养费共计5400元。本院受理此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彦虎于2015年7月13日以“所申请执行的抚养费重复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原告冶福梅自2013年7月1日起每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内容中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抚养费54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昌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