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长坡与永吉县一拉溪镇贾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坡,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贾河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恩江,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坡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贾河子村村民委员会(2015)永执字第34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