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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周学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学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韦姜屯村。法定代表人杨作林。委托代理人XX,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周学庆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