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林禧与林栋村、林中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禧,林栋村,林中干,林擎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林禧,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徐宗文、麦颢蓝,均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栋村,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中干,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文良、杨金星,均为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擎天,男,汉族,1993年2月3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禧诉被告林栋材、林中干、林擎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禧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递交了书面申请。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林禧负担。审 判 长 余晓芳人民陪审员 陈胜林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智速 录 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