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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请法执字第001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李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焦某某,男,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00340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乡申请人王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承担执行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焦某某兑现6万元,下欠7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始每月兑现1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焦某某承担。若焦某某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00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白文军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香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