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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晨与郭顺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9号原告刘晨。被告郭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与被告郭顺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晨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