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晨与郭顺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9号原告刘晨。被告郭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与被告郭顺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晨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