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宗东、刘义巧与陈世杰、陈永平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吴宗东,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小陶镇供销合作社职工。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义巧,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小陶镇供销合作社职工。二申请复议人委托代理人潘孝明、罗锦文,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世杰,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平,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玉金,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世鸿,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利害关系人王丽华,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燕南马夷口路156号。委托代理人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吴宗东、刘义巧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1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2015年7月13日,申请复议人吴宗东、刘义巧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吴宗东、刘义巧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宗东、刘义巧撤回复议申请,各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闫明伟代理审判员黄莉花代理审判员魏正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谢彤薇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