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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玮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玮,曾用名唐伟,绰号“小巴”,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人唐玮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2月9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玮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梅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玮在其位于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莱茵铂郡***室的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刘某、熊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唐玮在上述该出租房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唐玮在上述该出租房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唐玮在该上述出租房内,容留刘某、熊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唐玮于2015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唐玮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玮在其位于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莱茵铂郡***室的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刘某、熊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唐玮在上述该出租房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唐玮在上述该出租房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唐玮在该上述出租房内,容留刘某、熊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唐玮于2015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刘某、熊某、陈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莱茵铂爵主题式公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刘某、朱某、熊某的通话记录,雨公(板)现检字(2015)第06030-0603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4份,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唐玮的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玮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