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旭君与何军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旭君,何军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周旭君被执行人:何军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001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军伶(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军伶(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军伶(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军伶(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000354561293919的存款人民币1421333.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