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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长杰与王体育、沛县水利机械化施工管理处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杰,王体育,沛县水利机械化施工管理处,朱允峰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459号原告王长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辉,教师。被告王体育,居民。委托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水利机械化施工管理处,住所地沛县沛城东风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耿加海,负责人。被告朱允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杰诉被告王体育、沛县水利机械化施工管理处、朱允峰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元,由原告王长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辛 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再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