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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龙吉平与余致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吉平,余致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龙吉平,女,平利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广均,男,系龙吉平丈夫。委托代理人童浩,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致奎,男。委托代理人王遵秀,女,系余致奎奶奶。委托代理人杨兴煜,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潘义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吉平与被告余致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吉平于2015年7月13日以“提供证据不全,将证据补全后重新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吉平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吉平撤诉。本案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龙吉平承担。审 判 长  赵胜利审 判 员  印 玲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