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芦于林与被上诉人冯林中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于林,冯林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于林,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林中,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芦于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信阳市潢川县,因此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信阳市潢川县。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院5号楼34号,属于郑州市金水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