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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加意、周亚珍与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意,周亚珍,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张加意,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周亚珍,女,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意、周亚珍诉被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加意、周亚珍诉被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