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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强与被告马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马文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李强,男,回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阜康市。被告:马文军,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阜康市镍厂电解车间工人,住阜康市。原告李强与被告马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6月24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2014年6月10日,热扎克(音译)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被告马文军担保,热扎克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借款人热扎克索要无果,现因借款人热扎克找不到,故将担保人马文军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2400元(月利率2‰,起2014年6月10日—2015年6月2日,共计12个月);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被告马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李强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证实热扎克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马文军作担保的事实。被告马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合法,内容清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原告举证以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10日,热扎克因要在五彩湾开食堂需要用钱,故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李强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整),于一个月还清借款人:(音译为热扎克)652327196507300034担保人:马文军2014年6月10日。”借款期满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及2015年上半年多次向借款人热扎克和保证人马文军主张还款未果,后因热扎克无法找到,故将被告马文军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强出示的借条可以认定其与借款人热扎克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被告马文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就热扎克借款行为负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以认定,被告马文军对该笔借款的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责任。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原告李强有权向连带责任保证人马文军主张偿还借款。借款期满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及2015年上半年多次向借款人热扎克和保证人马文军主张还款,符合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于原告李强要求被告马文军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支付的逾期利息,因借款人热扎克未按时还款,存在违约行为,为此,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正当,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约定的借款限期届满后开始计算(即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计11个月),利率按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计,其主张的利息2400元计算有误,实际发生逾期利息为220元(10000元×2‰×1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20元;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215元,由被告马文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运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