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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韩康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胡泊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惠继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康康,男,汉族,1988年生,住庆阳市。委托代理人杨钧顺,甘肃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康康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韩康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西民管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韩康康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兰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徐桂环审 判 员  蔡春晓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