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本金3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的利息。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法执字第00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