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闾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闾确字第11号申请人马某甲,男,汉族,1953年07月0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人马某乙,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某甲与申请人马某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某甲与申请人马某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岷县锁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马某乙赔偿马某甲庄稼损失壹佰元整。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