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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