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