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周某乙,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周某甲与周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