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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周某乙,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周某甲与周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