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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格兰与吴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格兰,吴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吴格兰,女。被告:吴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格兰诉被告吴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格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格兰承担。审判长  王德和审判员  商孟祥审判员  刘大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