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5之五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宁与范双才、李廷坤、于东、平原县信昌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之五号申请人:赵宁,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东,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公司转让给被执行人于东的债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