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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顺勇与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勇,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张顺勇,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汪涛,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张顺勇与被告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国理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以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作抵押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偿还,月息为10%。到期后,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还,仍未还。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除已付利息外,还应支付按月息0.5%计算21个月的利息即2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诉称事实和理由及其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9月13日,被告汪涛向原告张顺勇借款20000元,被告当即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约定被告以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作抵押,月利息10%,借期一个月。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未偿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举证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到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虽然约定借款利率,但约定利率明显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从2013年9月14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5‰的三倍计算,即被告已付原告从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的利息。对于被告未支付利息部分,应根据原告请求按月息0.5%计算支付给原告。被告汪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顺勇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汪涛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顺勇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元,月息0.5%计算,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被告汪涛承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龚国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燕附本案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