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余荣娃与党高国、西安市灞桥区四季蓝天种植专业合作社、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荣娃,党高国,西安市灞桥区四季蓝天种植专业合作社,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余荣娃,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建军,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党高国,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组村民,住该村。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四季蓝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党高国,该合作社社长。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楠,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余荣娃与被告党高国、西安市灞桥区四季蓝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家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荣娃,被告党高国,被告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党高国,被告党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党高国任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党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党家村五组)组长,并成立西安市灞桥区四季蓝天种植专业合作社,将该组机动地进行开发利用,每块地长22米、宽10米,向村民出租,期限40年,租金35000元,排水、电力设施及绿化收取2万元。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党高国、合作社、党家村委会签订《党家村五组四季蓝天合作社农家乐示范园项目实施细则》,原告依据该实施细则向党高国交纳49000元,但至今三被告未交付土地,水电也未到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党高国和被告合作��连带退还租金49000元;被告党高国和被告党家村委会连带赔偿损失20000元。被告党高国辩称,其愿意继续履行实施细则,原告仅交纳了49000元,欠付6000元,原告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合作社辩称,合作社为了搞生态休闲农业开发,才做农家乐示范园项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党家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合作社于2013年3月22日登记成立,时任党家村五组组长即被告党高国为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15日原告在《党家村五组四季蓝天合作社农家乐示范园项目实施细则》上签名,该实施细则内容为“一、总体规划:示范园总体规划为26块经营场地,经营基础面积为22m×10m=220㎡.经营户必须按统一建筑规划设计进行建筑,楼形外观必须一致,若自建,主楼建筑基础平面不得高���街道20㎝,楼外观水泥拉毛,喷涂铁锈红外墙涂料。二、收费标准:经村民代表研究报两委会批准,每户收取40年租金叁万伍仟元整,给排水、电、绿化收取贰万元整。注:绿化关系到项目成败,请村民谅解,若遇动迁补偿所发生的一切法定权利,由各经营户享有。绿化补偿金将由各户平均分配。三、位置选址:总规划图为26户,具体位置按交款顺序优先选址。党高国在该实施细则尾部党家村五组组长处盖个人印章,合作社及党家村委会在该实施细则上加盖印章。当日原告交纳49000元,合作社给原告出具了收据。2015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农家乐示范园项目使用的土地系党家村五组荒废的蔬菜大棚地。上述事实,有党家村五组四季蓝天合作社农家乐示范园项目实施细则、收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党家村五组四季蓝天合作社农家乐示范园项目实施细则》的内容来看,实为原告租赁土地建房开办农家乐,因合作社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而该土地系农用地,故实施细则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作社收取了原告交纳的49000元,合作社应当将该款返还原告。原告要求党高国及党家村委会连带赔偿损失2万元,无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安市灞桥区四季蓝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余荣娃人民币49000元。二、驳回余荣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四季蓝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