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仙雄与兰祥发、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91号原告刘仙雄,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兰祥发,男,畲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雷丽芳,女,畲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仙雄与被告兰祥发、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林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雷梦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