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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仙雄与兰祥发、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91号原告刘仙雄,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兰祥发,男,畲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雷丽芳,女,畲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仙雄与被告兰祥发、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林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雷梦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