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瞿浒,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