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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贺朋与杨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朋,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刘贺朋,农民。被执行人杨欣,农民。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欣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