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贺朋与杨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朋,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刘贺朋,农民。被执行人杨欣,农民。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欣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