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洪根与杨玉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673号原告余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太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刘先成、黄富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日子还过得去,双方经常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只是被告母亲先后两次到原告家,说原告家太穷了。2007年原被告回家过年后,被告提出要先走一步外出打工,但从此以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寻找无果,不知其下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两个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底相识并恋爱,不久后同居。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余某甲(现16周岁),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乙(现12周岁)。2000年12月1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关系尚可。2007年农历正月6日,被告外出打工后不知去向,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8年余。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证明、结婚证、家庭户口页、平坦乡利子村村委会证明、大寺乡岔河村村委会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长女余某甲现16周岁、次子余某乙现12周岁。但2007年农历正月6日,被告外出打工后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已8年余,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余某甲和婚生子余某乙属未成年人,又长期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本案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余某甲、婚生子余某乙由原告余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太平人民陪审员 刘先成人民陪审员 黄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藉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