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1019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191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瞿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