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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弭某。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姜世华,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弭某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弭某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