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蚌埠专卖有限公司与方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电缆蚌埠专卖有限公司,方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蚌埠专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方国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