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71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裕,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