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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92号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86号。法定代表人:刘济东。委托代理人:徐涛、黎衡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C区69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原告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6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翁晓炜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