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樊刘与胡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保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陈樊刘,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翟家河乡胡家岭村齐家沟门自然村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5********。被执行人胡建伟,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翟家河乡共和村郭硷自然村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5********。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樊刘与被执行人胡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陈樊刘于2015年7月7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胡建伟的甘MK52**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予以保全,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胡建伟的甘MK52**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进行了保全,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院认为,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樊刘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保全费人民币42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陈樊刘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