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3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安置小区(中兴小区)19栋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