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3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安置小区(中兴小区)19栋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