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闫怀胜、王纪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闫怀胜,王纪生,王春红,白怀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陶楼村。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闫怀胜,农民。被执行人:王纪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春红,农民。被执行人:白怀付,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怀胜、王纪生、王春红、白怀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阳景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原告为阳谷县范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该案已于2003年在本院以(2006)阳景执字第39号案申请执行。2013年12月31日,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阳谷县范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该案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后经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催收,被执行人闫怀胜等人一直未还。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纪生与候爱芹系夫妻关系,候爱芹有银行存款,该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怀胜、王纪生、王春红、白怀付及候爱芹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衍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