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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鼎航机电有限公司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鼎航机电有限公司,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916号原告无锡市鼎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634-20。法定代表人阚素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沿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友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鼎航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鼎航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鼎航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490元,由原告无锡市鼎航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