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成礼与王春华、青州市明阳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礼,王春华,青州市明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496-3号原告张成礼。被告王春华。被告青州市明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凤凰店村西万红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永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礼与被告王春华、青州市明阳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州市明阳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州市明阳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东坝分理处银行存款62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郑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