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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民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锡桥诉赵远东、第三人熊本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锡桥,赵远东,熊本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保字第81-1号原告张锡桥,男,生于1952年12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远东,男,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剑徽,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熊本华,男,生于1954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桥诉被告赵远东、第三人熊本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锡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第三人熊本华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总额的36%(约80万元)。案外人张永毅自愿以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路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张锡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张永毅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路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珣 更多数据: